打個比方好了,班克平常在外面有兼差賺私房錢,班克的老婆小智因為發現班克有由國內他不知道的帳戶領錢的收據,然後對著班克說:「把私房錢拿出來」,於是班克就乖乖的拿了一小部份出來繳庫。這時班克的好朋友阿宗跟班克說快把錢由國內的銀行拿去放在香港跟新加坡的銀行。但是班克下次由香港銀行領錢出來的收據還是被小智看到,小智對著班克憤怒的說:「還敢再犯,把錢交出來」。各位捧油,請問班克能不拿出來嗎??
所以重點不是把帳戶開在哪裡,重點是在國內的蛛絲馬跡別被發現,被發現,即使是開到火星天涯海角班克也還是要把私房錢乖乖吐出來嘛。(這只是個比喻,老婆,我沒藏私房錢喔)
我們來看一下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好了。
- 增訂自一百零四年度起,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持有符合一定條件之總機構在我國境外關係企業半數以上資本或具有重大影響力者,應將該關係企業之當年度盈餘按持有資本比率認列投資收益;該關係企業實際分配盈餘時,免再重複計入所得額課稅。(修正條文第四十三條之三)
- 增訂自一百零四年度起,依外國法律設立,實際管理處所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應視為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依本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修正條文第四十三條之四)
資料來源: 行政院 http://www.ey.gov.tw/Upload/RelFile/2016/694586/a549bb78-09db-44a1-a9d3-dc74623b21d5.pdf
四十三條之三主要是OBU即使不分配盈餘,你的母公司仍要依持股比例認列投資收益然後課稅,而日後實質分配時不再重覆課稅。
因此以前有顧問公司所提到的多重控股,以利用不分配盈餘來避稅,理論上在這條實現後就不適用了。
四十三條之四就是讓我們這間管顧公司叫客人快由國內的OBU轉去香港的主因。而仔細看看條文的重點真的在於國內怎麼課稅,而不是你帳戶在哪裡。你有看到法條裡有說你實際管理在台灣的話,你帳戶開在香港就不用課稅嗎?
還不用有這個法案通過,在過去已有許多案例是帳戶在國外還是被課稅的實例,而也多得是在國內操作得當的OBU公司從來沒有稅上面的問題。
下一篇我會就顧問公司及銀行立場如何讓彼此的觀點不同做一個說明。
待續........反避稅法案後,趕快把OBU帳戶遷去香港跟新加坡?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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